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0元,下余50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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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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