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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