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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喆诉吕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理论,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其与被告201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冯静怡由被告抚养,其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被告因工作原因,将女儿交由其母及继父照看,女儿随被告母亲和继父在苗圃居住,环境极差。且被告及家人多次阻碍其及其父母探视女儿,其父亲因探视孙女被被告家人打伤住院。其系华*公司员工,工作稳定,其父母均为退休干部,女儿从小也由爷爷奶奶照看,感情深厚,其父母愿意也有能力协助其照顾女儿。*,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其与被告的婚生女冯静怡抚养权给其,被告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对半承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身体健康且有稳定的工作和相对原告更高的收入,其父母也身体健康有退休金,乐意帮助其照顾孩子。其非常重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其上班地点距父母家仅半小时车程,平常有事都会回家住,周末休假必然回家陪孩子。关于教育,其已将孩子转入收费更高、条件更好的幼儿园。故本案没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由,且原告综合抚养条件不如其,如果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与被告吕*2010年4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2011年4月21日生一女冯静怡。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冯静怡由被告吕*负责抚养,原告冯*余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冯静怡年满十八周岁止。此后女儿冯静怡由被告吕*抚养,平时居住生活在被告吕*的老家泾阳县永乐镇,由被告父母照看,并已在当地上幼儿园。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户口本及房产证、退休证等证明其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和良好的环境,被告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养关系的变更通常的发生情形是原抚养一方继续抚养子女将可能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比如原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年满十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也有抚养能力等情形。本案中,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该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自双方离婚以后,孩子实际由被告抚养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孩子现在年龄较小,骤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可能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具有可能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定情由,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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