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彭*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凤与王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曹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