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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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