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费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彭*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凤与王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曹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某与温*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