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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文自进、韩朝耀,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童*、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日经西安*民政局办理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女白*甲由被告抚养。等双方办理离婚后,被告拒绝抚养婚生女,现被告将女儿的个人财产500000元强行转移,白*甲则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至今未支付抚养费,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白*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缺乏责任心,经常夜不归宿,根本不具备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2014年4月,原告之母趁被告让其探望孩子之际,将孩子从被告处抢走。原告现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目的是为了侵吞孩子名下的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2日经西安*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白*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随时享有探视权。双方离婚后,白*甲即随被告生活,原告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孩子生活费。2014年4月,原告方在探望孩子时将白*甲自行带走,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认为孩子的防疫、生病等事均由其负责,其本人还为孩子办理保险。原告现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目的就是为了侵吞孩子名下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律师调查笔录、防疫本、保单、村委会证明、被告短信记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白*甲由被告李*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在离婚后承担了抚养、照顾婚生女白*甲的责任,并积极为白*甲进行预防保健,办理保险等事,其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与过错。原告现以被告将孩子的个人财产强行转移,拒绝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其主张证据不足,且白*甲作为女孩,仍由被告抚养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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