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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裴*均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7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7日生育一子裴*,于2013年6月27日经西安*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裴*因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教育,从离婚之日起至今,原告的父母是婚生子裴*的实际抚养人,由于原告工作不在本区内,且无住所,加之原告父母年岁已高,对孩子的抚养照顾极为不利,被告从判定离婚后也未按额给予孩子抚养费,对原告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加重了精神和经济负担,现婚生子裴*已年满2周岁,正处于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在此生活状况下已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成长,被告作为其父亲,工作在城区,并有固定住所,且经济状况、家庭状况都优于原告,对孩子的照顾以及成长极为有利,更便于教育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裴*的抚养权,由被告抚养教育。

被告辩称

被告裴*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因赌博债务压力大,生活窘迫无法带孩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裴*,2013年6月27日原、被告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裴*由刘某某抚养,裴*自愿从2013年7月起每月7日前给付其工资的50%的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等内容,后原告欲变更抚养,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诉。庭审中原告对被告仍因赌博负债的事实无异议,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约定婚生子裴*由刘某某抚养,现原告以自己不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而被告经济情况、家庭情况更利于照顾教育孩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庭审中,原告对被告仍因赌博负债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未提供足够证据的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原告刘某某主张变更抚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变更抚养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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