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倪某某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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