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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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