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承担(原告周**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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