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龚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龚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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