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婷诉朱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诉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的委托代理人陆*及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周*乙,生于2008年1月,小女儿朱*,生于2009年6月。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双方约定两个女儿均由被告抚养。原告认为,两个女儿年纪尚小,最需要母亲无时无刻的陪伴与呵护,且随着孩子的成长,与父亲一同生活有诸多不便,被告也一直忙于工作,疏于对孩子的照顾。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乙、朱*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甲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2008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周*乙,2009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朱*。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到宝鸡市*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同日发给双方离婚证。2011年1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周*乙、朱*均由被告朱*甲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2年起实际抚养情况发生变化,至本案开庭审理时两名婚生女已实际随原告周*甲共同生活。现原告周*甲请求变更抚养权,被告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请求婚生女周*、朱*乙由其抚养,被告朱*甲表示同意,符合子女的实际抚养情况,依法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金额,原告周*未举证证实被告朱*甲的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抚养费为每人每月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女周*、朱*乙自2015年9月起由原告周*甲抚养,被告朱*甲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周*、朱*乙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周*甲承担25元,被告朱*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