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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