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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诉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婚生女张*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多次承诺带小孩与原告家人见面,但从不履行。被告无固定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无固定生活住所,暂居父母家中,父母住在偏远农村,对小孩健康成长及教育不利,被告母亲听觉有障碍,对小孩安全会造成严重隐患。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另育有二个孩子,一个孩子与原告共同生活,另一个孩子也经常与原告在一起,被告只有张*乙一个孩子;原告生意繁忙,家中有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需要照顾,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无暇照顾年幼的张*乙;张*乙从出生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被告和孩子回长武老家后,原告从未探望过孩子;被告现已找到稳定的工作,其母亲虽然有点耳背,但基本生活和交流没有任何影响,被告父母也愿意帮助带孩子。综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本院受理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女张*乙(2012年12月出生)由陈某某抚养,张*甲从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张*甲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对离婚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上述协议本院以(2014)渭滨民初字第0232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了确认,调解书已生效。离婚后被告陈某某与婚生女张*乙在被告陈某某娘家生活,被告陈某某2014年8月在西安梓**有限公司上班。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2014)渭滨民初字第02327号民事调解书、(2014)渭滨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照片、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女张*乙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本院以(2014)渭滨民初字第02327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内容予以了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后被告陈某某在直接抚养过程中无不适宜抚养的情形,也未对婚生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婚生女的抚养环境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审理中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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