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娟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娟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燕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燕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常燕娟负担,其已预交100元,由本院退付其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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