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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曾是被告的丈夫王*甲的姐姐,2007年1月30日被告与丈夫王*甲离婚,离婚时儿子王*乙由被告的丈夫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2012年5月14日孩子的父亲因脑出血死亡,孩子由其姑姑原告王*代管,在这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诿,2013年1月12日,被告以自己困难为由拒绝抚养,直到现在。现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将自己的儿子王*乙从原告处带走,并由其尽监护抚养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原告王*系王*甲的姐姐。王*甲与被告徐*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于2000年3月24日生一男孩王*乙,双方于2007年1月经本院调解离婚,孩子由王*甲抚养,被告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王*甲于2012年5月14日因病去世,孩子王*乙随原告王*生活。

审理中,原告表示因自己身体有病,无法再带孩子,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徐*作为孩子王*的亲生母亲,也是其唯一的监护人,应履行对其子女的监护职责,王*有权要求其母亲履行对自己的抚养教育义务。作为王*的姑姑王*起诉被告徐*,显主体不适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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