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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