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11年12月30日,双方经兰州*民政局协议离婚。原、被告协议婚生子彭*(2009年5月3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现原告经济条件各方面都有所提高,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将婚生子彭*变更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商定儿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抚养儿子以来对儿子非常关爱,被告的父母也十分疼爱孙子,家庭非常和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情关系,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且被告抚养儿子以来,也没有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出现,不具备变更抚养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彭*(生于2009年5月3日)。2011年12月30日,双方经兰州*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彭*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可随时探望。离婚后,被告与彭*及被告父母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湾243号***室(被告户籍所在地)共同生活至今,期间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外出到广东省打工,未长时间在兰州居住,彭*的日常生活均由被告父母照顾。被告不在家中居住期间,原告曾于2013年下半年将彭*接到原告父母处上幼儿园,因原、被告父母之间发生矛盾,被告将彭*接回被告父母处生活。

原告举证其目前是兰州晨*责任公司西北区商超渠道供应商,年收入约25万元,已再婚未生育,其丈夫同意与原告一起抚养彭*。原告在东部科技新城兰州大名城购买住房一套及名爵牌小型汽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购房合同、购车发票、工作证明、承诺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子彭*甲由被告抚养,但彭*甲的日常生活实际是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顾,考虑目前彭*甲与被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故原告要求彭*甲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