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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邱兴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邱兴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裁判理由。1、陈*与张*并未再婚,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在张*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该女孩随其祖父母生活,原审法院适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3)项规定不妥。2、孩子邱*长期同陈*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邱*国家人为防止孩子逃跑,将其拘禁致其不能上学。3、原审法院的裁判未写明争议的事实理由,对于不采纳陈*的意见未予说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邱兴国提交意见称,一、陈*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二、陈*所述纯属捏造,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陈*虽未与张*登记结婚,但在同居期间生育有子女,而邱兴国没有其他子女。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3)项规定优先考虑孩子随父亲生活与法有据。陈*没有证据证明邱*被非法拘禁导致辍学,亦不能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邱*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邱兴国提供通渭*燕*校出具的证明,证明邱*正在该校接受义务教育。故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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