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还原告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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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原告白雪与被告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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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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