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玲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胡**诉王*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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