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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