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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杨某某的现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被告杨某某,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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