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考虑到女儿朱某某已正常接受教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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