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要求变更陈*为其抚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主动撤回执行申请,同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苟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某某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朱**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贺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