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要求变更陈*为其抚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主动撤回执行申请,同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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