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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