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苟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王*,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何*。2012年4月,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何*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常年在外跑车,无法照顾女儿,对女儿的生活学习亦不关心。何*长期同原告生活,现女儿何*主动提出由原告抚养,为使女儿更好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何*由原告抚养,随其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离婚后尽管何*在原告处生活过,但被告均向原告支付了相关费用,对何*生活学习所需被告也尽最大能力予以满足。被告已50余岁,其子亦成家且到女方落户,现被告与女儿何*相依为命,故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是另有所图,女儿要求由原告抚养是受原告挑唆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何*。2012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2)勉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何*由被告何*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何*时常随原告生活,目前在勉**中学就读初二。原告现以种植中药材猪苓为主要收入来源。本院向婚生女何*征求意见时,何*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并陈述因被告常年在外跑车,无法照顾自己。何*主动向原告提出希望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的请求,原告苟某某遂向本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户籍薄,(2012)勉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何*谈话笔录等证据为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何*时常由原告抚养,且何*现已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何*自愿随原告生活,系其对今后生活的自主选择,且原告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及住所,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何*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女何*随原告苟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原告苟某某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