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5年1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姚**。婚后,由于被告长期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0年1月23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姚**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被告离婚后,姚**一直由被告之父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最近几年,被告不但无法戒除毒瘾,反而变本加厉,发展到以贩养吸。2012年10月,被告因贩卖毒品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出狱后,被告于2013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西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后因有病提前保释。被告强制戒毒期间孩子无人照顾,2014年10月原告将孩子接到身边照顾至今。现被告根本无法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加之被告的行为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目前原告有固定收入和住所,有能力抚养女儿,给女儿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且女儿也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姚**由原告抚养,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权。

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姚**。2007年1月22日,被告因吸毒被西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6个月。2008年7月24日,被告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月2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姚**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姚**实际由被告之父抚养。2012年10月16日,被告因贩卖毒品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11月11日,被告因吸毒被西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后因身体有病被提前保释。2014年10月,原告将孩子接到身边照顾至今,原告有固定收入及固定住所。现原告起诉请求原、被告婚生女姚**由原告抚养。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离婚协议、离婚证、西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西乡县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西乡县公安局西*(禁)强戒决字(2013)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虽协议约定婚生女姚**由被告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姚**的日常生活由被告之父照顾,被告未尽到对姚**的抚养、教育义务。加之被告长期吸毒的不良行为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而原告有固定住所,经济收入稳定,姚**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使其尽早远离毒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姚**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原、被告婚生女姚*甲由原告马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二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