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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汪某某诉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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