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甲与李*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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