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与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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