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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