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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