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康*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康*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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