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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康*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康*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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