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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与被告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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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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