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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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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