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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鲜*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鲜*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鲜*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现原告吕某某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没有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来源,一个患病没有经济来源的女人抚养两个孩子,真是有心无力。现请求判令婚生儿子鲜*丙由被告鲜*甲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鲜*甲辩称,原告在离婚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也是原告要求的,其当时都同意了。现在原告像踢皮球一样,不抚养孩子,其也抚养不了。其有两个老人要养,两个老人没有收入,其也没有正式的工作,没法养孩子。再者,儿子也让原告教坏了,儿子打爷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鲜*甲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6月19日生育女孩鲜*乙,于2001年5月13日生育男孩鲜*丙。2013年12月17日,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鲜*甲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孩子鲜*乙、鲜*丙由吕某某抚养,被告鲜*甲每月分别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800元。2014年12月7日,原告入住兰州*民医院,经诊断原告为:高血压3级、高血压性心脏病。被告鲜*甲给原告吕某某支付了2014年、2015年两个孩子每月1600元的抚养费。2015年1月起,孩子鲜*丙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自己有病无法抚养两个孩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孩子鲜*丙由被告抚养。

庭审后,原告吕某某表示女儿鲜*乙由原告抚养,儿子鲜*丙由被告抚养,各自抚养一个,互相不支付抚养费。女儿鲜*乙独立生活后,其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支付鲜*丙的抚养费。被告鲜*甲表示同意女儿鲜*乙由原告抚养,儿子鲜*丙由被告抚养,在女儿鲜*乙独立生活前,各自抚养一个,互相不支付抚养费;女儿鲜*乙独立生活后,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鲜*丙抚养费1500元至鲜*丙独立生活时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病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女儿鲜*乙由原告吕某某抚养,儿子鲜*丙由被告鲜*甲抚养及在女儿鲜*乙独立生活前,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的意见一致,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提出在女儿鲜*乙独立生活后,原告支付儿子鲜*丙抚养费至鲜*丙独立生活时的请求,在女儿鲜*乙独立生活后,如被告抚养鲜*丙需原告支付抚养,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男孩鲜*丙变更由被告鲜*甲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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