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向原告张某某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收费通知单,因原告张某某收到本院收费通知单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