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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