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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