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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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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