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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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