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的(2012)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贺某某于2012年2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至18周岁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贺某某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贺*从2014年1月至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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