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经白*法院调解离婚,生育两孩子,儿子叫李某某甲,女儿叫李某某乙,均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因女儿李某某乙长大,由被告照顾不方便,且被告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为使孩子有一个将康稳定的生活环境,故要求变更女儿李某某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变更,当时离婚的时候原告不要孩子,现在被告将孩子从五岁抚养大,原告要孩子被告不同意。
庭审中,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经白*法院调解离婚,生育两孩子,儿子叫李某某甲,女儿叫李某某乙,均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女儿李某某乙长大,被告照顾不方便,且其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女儿李某某乙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李某某乙随其生活,被告不同意,因孩子已满10周岁,本庭依法征求孩子意见,其明确表示愿随其父共同生活。本庭尊重孩子意愿,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