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以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原告徐**与被告于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与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诉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诉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