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合法审查后,符合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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