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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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