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史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雁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滕某诉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XX与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某某与杨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