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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史年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史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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