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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