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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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