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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杨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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