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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