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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诉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诉被告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于2014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滕*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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