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英诉被告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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